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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说法—沉迷赌博
来源: | 作者:广东群竹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8-05-11 | 27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某,男,30岁,与王某结婚四年,育有两名子女:小孩A,四岁;小孩B,1岁。李某在外经营一家杂货铺,王某则与李某的父母在家照顾两个小朋友。一家六口的家庭十分温馨幸福。可是,自从2017年11月起,王某则发现李某经常神情恍惚,也不常去杂货铺,整天在家拿着手机摆弄。经询问,李某告知王某,其在网上的某网站输了20万元人民币。为了帮助李某,2017年11月20日,李某的父母、李某的兄弟姐妹都凑钱借给了李某清偿了赌债。之后,李某像往常一样,也似乎比以前更勤奋了,每天早出晚归。但至2017年12月25日晚上11点,李某还没有回家,他的手机也显示关机状态。妻子王某、李某的父母无法联系上李某,一家人十分着急。2017年12月26日,妻子王某、李某的父母三人到派出所报警。2017年12月29日,民警在某出租屋发现李某的尸体。后,经侦查发现,李某手机收到大量的贷款信息,包括信用卡贷款、支付宝贷款以及信贷公司的借贷记录,涉及金额高达50万人民币。并且,警方排除他杀可能,李某属于自杀身亡。

以下是律师对案例的分析:
一、 虽然李某有沉迷赌博的经历,但并不证明其贷款用于赌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若无证据证明出借人事先或应当知道李某所借款项用于赌博,李某与银行、借贷公司以及借贷网络平台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二、 虽然上述借款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视作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借款人与出借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三、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上述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去世,王某、李某的父母、小孩A及小孩B作为其继承人,有义务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
  法外之情:
   有问题、困难可积极面对,总有解决的方法。李某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自杀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留下无尽的伤痛给其父母、妻子、儿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