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家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的陈某,先后在该街道大爿山5次盗伐杉树共计86株。其在运送盗伐树木的途中,被临海市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抓获。经核实鉴定,盗伐立木蓄积为4.74立方米,且全部为省级生态公益林。经临海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临海市人民法院对陈某作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的刑事判决,并处罚金2万元。
同时,检察机关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督促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完成生态公益补偿修复,责令当事人完成其砍伐树木的10倍,共860株树木的补种。随后,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先后3次到陈某家中开展释法说理,*终陈某自愿在生态公益补偿承诺书上签字,承诺补种其盗伐量10倍的树木,并按期完成补种。
过了一个月,临海市森林警察大队民警与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场查看陈某毁林破坏林业生态环境的恢复情况。现场860株补种的杉树苗已经全部补种完毕,被毁坏林地生态得到恢复。此案为临海市**宗生态补偿修复类案件。
法律视点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利在当代,惠及子孙”。临海市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主动引入恢复性司法的新理念,纠正了长期以来重刑罚轻生态环境修复的办案习惯,积极探索了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起到震慑犯罪与修复生态“双赢”的模式,为今后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