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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没交物业费被断水断电,法院判物业赔偿损失!
来源: | 作者:李梦圆 | 发布时间: 2020-12-16 | 57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业主告物业公司鲜有胜诉的,但是*近黄埔的卢先生,不仅自己没交物业管理费,而且还打赢了与物业公司的官司,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明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就是说,就算业主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再多、再久,物业公司也不得恼羞成怒断业主的水、电、煤气等生活必须的供给。

      但在新法实施之前,业主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威胁断水、断电简直就是家常便饭,难道物业公司这么做就不违法吗?*近家住黄埔的卢先生,就狠狠的让物业公司付出了代价。

      家住黄埔的卢先生,在2018年的时候,在他人手中买了涉案小区的一套房子,该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是A公司,卢先生于同年5月份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卢先生可是名副其实的房主、业主,谁想到,卢先生一进到“新房”就傻了眼。好家伙,该房子竟然没有通水、通电,这让人怎么住?

原来,卢先生因为未与A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所以不好意思,A公司表示不帮忙通水通电。卢先生非常生气,公民*基本的生活权利不能被侵犯,何况自己已经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是合法的业主,随即便去当地街道办信访,但多次信访都未解决问题。

       不得不说卢先生法律意识很强,多次信访看似没有解决问题,其实是为了保留证据,*终,卢先生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向黄埔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停水停电的损失22800元!A公司一脸懵逼,心想,我还没起诉你要求你给物业管理费,你倒先起诉我?还有你怎么就凭空损失2万多???

       原来,卢先生要求A公司按照每个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因房屋不能使用而导致自己不能居住或者出租该房屋的损失,19个月,正好22800元,还要求A公司配合接通涉案房屋电路。

       A公司,辩称,卢先生并未与A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从未交过物业管理费,双方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且他们从未切断涉案房屋电路。

       因为涉及到供电问题,黄埔区供电局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但是据供电局提供的证据显示,供电局早就给该小区提供了**用电。

       那就奇怪了,物业公司没给切断用电,供电局也说提供了**用电,为什么涉案房屋会没电呢?

后来经法院查明,虽然A公司什么也没做,但是正是因为他什么都没做,所以才做错!根据普通小区的实际状况,公用低压电线与小区用户接通区域位于小区的公共管理区域,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范围,小区用户接通公用低压电源(电表)需要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服务。所以A公司的不作为导致了涉案房屋没有电,而且,虽然没有证据显示A公司切断电源,但是信访的记录却显示,A公司妨碍卢先生自行接通电路,所以A公司明摆着不让涉案房屋通电,不管是以作为的方式还是不作为的方式。

      等等,不是说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吗?为什么A公司有义务帮助卢先生接通电源呢?那就是本案的另一个焦点,双方是否成立了物业服务合同?法院认为,双方自卢先生完成产权变更手续之时,就已经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不管是否有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卢先生是否交了物业管理费。所以作为物业服务企业,A公司有义务协助卢先生将涉案房屋通水、通电。

     所以,法院*终判决,A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妨碍业主卢先生接通房屋水电,致使涉案房屋不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卢先生无法进行居住和出租,理应赔偿卢先生的损失。“机智”的物业公司又说,既然双方已经成立物业服务合同,那就应该按物业服务合同的赔偿标准,赔偿卢先生物业费就行了,而且卢先生又没法证明自己的损失。卢先生当即拿出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报告显示该地段房屋的租用均价为1150元每月,就以此标准作为赔偿标准,法院果断支持了卢先生的主张。

       按以往的判例来看,业主告物业公司鲜有胜诉的,业主一直都是弱势地位。卢先生的这次胜诉,现实意义巨大。首先,让我们明白了一点,只要业主完成了产权登记,即使没有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也应该为业主提供服务。其次,即使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催收。

       总之,卢先生是个法律意识很强并且有时间有毅力的维权者,但是普通人如果和物业公司产生纠纷,**还是寻求律师的帮助。我们群竹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多起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集体业主委托案件,拥有丰富的相关经验和应对策略,欢迎有类似问题的朋友上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