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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未兑现,业主该如何维权
来源: | 作者:李梦圆 | 发布时间: 2020-11-02 | 447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某小区众多业主集体拉横幅到小区售楼处维权的火爆场面的照片在网络上流传,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热议。

从网络上流出的图片显示可得知,这不是突发事件,是业主们积怨已久的体现。据业主们反映,该小区的小区绿化面积不足当年承诺的一半,而且还有很多绿植仅仅只是是野生的杂草而已,根本谈不上是绿化。收楼不久,许多业主房屋就存在渗漏以及外墙剥落的严重质量问题。再加上物业公司对小区交通以及安保的管理不到位,物业管理费又明显过高,业主们的诉求无法得到良好沟通和解决,导致众多业主们的积怨*终大规模爆发。

鉴于这是几万多一平售价的热门地铁小区,出现了如此状况,我作为旁观者,也会简单说一句开发商该死、物业活该、支持业主维权,就让事情这么过去吗?不,肯定不会,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无产阶级有志青年,一名将来肯定要和开发商、物业打交道的普通公民,小区业主的事情,也许就是你我明天将会遇到的事。

今天我就简单跟大家谈谈遇到这种情况,作为业主的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首先,上面的问题包含了两个主体,**个是房地产开发商,第二个是物业公司。一个是卖房的,一个是管家。我们先来看看本次业主们的诉求,也就是小区绿化与当初承诺不符,以及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两个事情的解决,肯定要找卖房的,也就是开发商讨说法。

1.与当初宣传不符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法律条文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作出无法兑现的承诺而立的,意思是说,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作出了具体确定的承诺,比如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多少平方,那么即使房屋买卖合同之中没有该约定,开发商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还有诸如小区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多少,小区将配套的车库、会所、景观园林等,只要够具体确定,小区业主保存好当时的宣传物料,同样可以作为开发商违约的证据。但这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诉求,才为真正有效,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同样根据**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该条文明确了,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的,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质量问题严重到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业主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房屋存在渗漏,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业主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进行维权。

3.物业不作为、物业管理费又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物业公司有义务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当然包括小区的外来人员登记管理、以及小区的交通秩序管理,如果真像该小区业主反映的情况,出现了盗窃、安全事故等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况,物业公司当然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小区物业费过高的,业主则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处理。

以上就是,我作为广东群竹律师事务所的一员为我们小区业主做出的法律建议,不过该小区的开发商、及物业存在的问题可能不止这些,以及上面提出的建议,也只是基于现在传出来的消息得知的,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不全面,所以,我没法给出更加准确更全面的法律建议。如果能够看到当时签的书面材料,或者业主本人的陈述,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帮业主们解决问题,欢迎该小区的业主或者遇到类似情况的业主朋友们,来我们广东群竹律师事务所咨询,届时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的解决方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